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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17-06-08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武院字【2014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专业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创新创业能力和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业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衡量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我校教学管理的基本文件,全校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及建制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因学习有困难或特殊原因需要,可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本科生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专科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安排在原所在学院学习,并按有关规定缴费。

第九条 学校按专业设置班级建制,配备辅导员,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分两学期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修满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设置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的计算,以完成课程学习所需的教学时数为标准。1学分相当于16学时,学分精确到0.5

以下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标准作如下特殊规定: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每周1学分计算;

(二)公共体育课以每一学期1学分计算;

(三)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实习、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等不单独计算学分,以该门课程总学时折算学分;

(四)不足8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一开设,只作为讲座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重新学习,经审核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个性化课程修读和辅修制度。

(一)免修:学生对已自学掌握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应当在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检查,并写出书面意见,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凡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当到教务处办理免修考试手续,参加插班考试即“免修不免考”(因身体原因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可不参加考试),获准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免听: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如学生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批准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应当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和实验(实习)等环节,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并记录成绩。

(三)间断听课: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手续同“免听”。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须达到占该课总学时数二分之一,完成实验和作业,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并记录成绩。

(四)重新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重新选择专业、休学复学等原因,未能获得所在专业应修相关课程的学分,均可以在毕业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学校的课程安排,填写《选课单》,获批后编入相应班级听课、考试,并给予成绩记载。

() 个性化课程修读:鼓励学生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可与本专业课程进行学分互换;鼓励学生进行创业等活动,在活动期间课程修读可申请放宽免听条件,并由相关学院进行单独考核。

(六)辅修: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修完辅修专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一)该门课程旷课达三次的;

(二)该门课程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三次的;

(三)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

(四)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由作业、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平时测验、课堂纪律等组成。课程考核可以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考试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或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制记分。

第十八条 旷考学生其旷考课程记载为“0分”。考试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0分”,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类别可分为:课程正常考试、缓考、补考、毕业前补考、延迟毕业补考。

(一)缓考:因考前突然生病或其他意外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于考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缓考。

经批准同意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记载实际考核成绩。

(二)补考:旷考和考试违规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其他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凡各类实践教学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参加下一年级相同名称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相关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三)毕业前补考:凡应届毕业生还有考核未通过课程的,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四)延迟毕业补考:结业的学生可在两年之内,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参加学校每年7月份组织的延迟毕业补考。延迟毕业补考每年组织一次,相关手续需在7月份之前办理完成。

补考、毕业前补考、延迟毕业补考成绩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学分绩点按学生课程成绩进行折算。

(一)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课程成绩

优秀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

课程成绩

通过

不通过

-

-

-

绩点

1.0

0

-

-

-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一学期(或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或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3.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六章 重新选择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重新选择专业: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所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重新选择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重新选择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重新选择专业:

(一)本、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四)高考为文科类的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理工类专业,艺术类的学生不得转入文科类、理工类专业,理工类的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

某专业转出或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出该专业的5%,若超出5%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的排名进行取舍。

第二十三条 重新选择专业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第二十四条重新选择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新选择专业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学院、学校进行审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获批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到教务处领取《重新选择专业通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新选择专业学生学分折算:重新选择专业学生原则上需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满该专业的所有学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在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吻合的,予以承认,其他课程学分列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六)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理由的;

(七)其他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不能转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应征入伍学生应当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持学校认可的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复学审批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各学院不得擅自同意学生复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业清理、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学业清理,学业清理的标准如下:

(一)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的,学校给予学业预警,并由学院及时告之学生家长;

(二)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学校给予退学预警,由学院、学生家长和学生三方当面共同协商,制定学习计划和签订承诺书后可采取转入低年级学习或跟班试读两种方式处理;

(三)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的,予以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以实际执行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为准)学分数达到40学分及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累计超过规定学制的;

(七)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非学生本人申请的退学,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由教务处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来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由教务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相关退费,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且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到50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修业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延迟毕业补考,若延迟毕业补考通过、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的申诉。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统招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审批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若与本规定冲突时,参照本规定执行。此前颁发的《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五十七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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