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为了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奖学金具体评定与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各等级奖励金额
1、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200元∕年·人,并颁发证书;
2、二等奖奖励金额为800元∕年·人,并颁发证书;
3、三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元∕年·人,并颁发证书;
4、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奖学金评定条件:
(1)评定为优秀(90分以上);
(2)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在班级前5%以内;
(3)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考查课程通过、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注意自身修养,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2、二等奖奖学金评定条件:
(1)评定为优良(85-90分);
(2)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在班级前10%以内;
(3)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考查课程通过,无不及格课程;
(4)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坚持体育锻炼。
3、三等奖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年操行评定为良好(80-85分);
(2)按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在班级前20%以内;
(3)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坚持体育锻炼。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无评选资格:
(1)学年内违纪并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有违法行为并受到治安警告和罚款以上处理者;
(3)学年内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情况者;
(4)休学、退学或借读和跟读者;
(5)不缴纳学杂费或未足额缴纳学杂费者。
5、一个学生根据自身评选条件可以申请参与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但评选结果按照自身条件以最高的评选奖项评定。一个人只能获得一个奖项,不能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奖项。但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新学年的11月—12月。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团总支负责。通过班会,以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与群众评比相结合的办法,经民主评议、辅导员依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审查,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人员和等次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