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的要求,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级别: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困难等级依据以下情况确定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是收入不稳定,但因突发变故,发生局部性或暂时性困难,使学生在校经济趋于紧张,面临间歇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一般困难家庭的子女;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很少,难以全额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基本生活费接近于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2)单亲(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4)有不享受公费医疗(医保)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难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基本生活费低于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残疾或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城镇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城镇双下岗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职工子女;
(6)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7)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8)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学生;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学生;
(4)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1、对于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学校负责老师及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应认真查看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这份表格是生源地对学生家庭情况的说明,直接反映学生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是认定工作的必备材料。
2、对于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认定申请表,由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对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新提交的认定申请名单一起进入年级民主评议程序,不需重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3、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未主动申请,其所在年级班长、辅导员了解情况后可帮助其申请,经学校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新生入校后,学校向新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提交给本学院辅导员,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实事求是,根据学生情况具体区分,有穿着高档服装、拥有高档数码产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恶习的学生不应通过民主评议,尤其是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出现过高消费现象者不应通过本次年级民主评议。
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将本学年《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备案。
六、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