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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文章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17-06-26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把学生培养成为会学习、会思考、会做事,有诚正之心、有敬业精神、有一技之长的创新型应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规校纪是全体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处分是维护学校纪律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41号令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口头通报批评,不予处分。学生违纪已经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无悔改表现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书写、张贴、散发各种非法宣传品(包括反动或有煽动性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反动标语)或在网络上散布非法言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组织、策划、参与罢考、罢课、非法游行等以及其它破坏安定团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或免予处分。

(三)纠集非法群体和成立非法组织,组织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利用其组织、参与非法活动或进行闹事、斗殴等,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采取各种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他人恐吓、威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者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者、策划者、斗殴者以及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凡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纠集、指使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教职工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致使教职工重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开除学籍;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1)纠集他人或者参与打人或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请人或雇人实施打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证者: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需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偷窃、诈骗、侵吞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者,除责令其归还赃款、赃物并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追回赃款赃物,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涂改票证、伪造证件、虚报冒领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伙同、包庇或为作案者销赃、窝赃者,处与作案者相同处分;

(五)情节轻重的界定与对应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4、凡是被公安机关或院治安保卫部门认定盗窃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和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宿舍聚众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或校园内摔砸酒瓶者或破坏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和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金,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打麻将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以现金等钱或物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打麻将、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时数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应积极参加班团活动以及学院、学校统一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操一次计旷课1学时;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

(七)学生应按时上课,无特殊情况不能早退,如因特殊情况需晚到或早退者,应提前向任课老师请假。如无故迟到早退,每两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三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处理,按《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传播、制作、观看、租借、出售反动淫秽书画、音像制品、光盘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给予记过处分;

(六)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个人档案、学习成绩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不实言论及其他有害信息,对师生和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组织或参与互联网借贷、非正规渠道分期借款、诈骗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他人造成较大损失或人身伤害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留宿、或者彻夜不归的或晚上规定时间内不返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在宿舍楼栋内私拉电源线、网络线等,首次使用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使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使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撕割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破坏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五)因考试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拒不接受处理,无理取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本人不在时,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者,给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中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熨斗、电烙铁、电吹风、电饭煲、固体暖手宝等电器。如拥有或使用以上电器者,第一次给予其拥有或使用者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查到以上电器但宿舍内学生均不承认拥有或使用,则按本款规定给予该宿舍全体学生相应处分。

 如因使用以上电器引发火灾或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依照《消防法》,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直接责任人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九)非紧急情况下私自动员或故意破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指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消防斧、切割工具等;“消防系统”指,应急灯、指示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系统等。

(十)未按规定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造成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依照《消防法》,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直接责任人应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十一) 非特殊情况下不得私自叫外卖或者带一次性餐具在教室或者宿舍进餐(可前往食堂和餐厅进餐),对于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通过言语或行为,造成他人名誉或精神伤害,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被刑事追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或活动室、办公室等留宿异性,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在上述场所与异性同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学生公寓内部经商,一经发现,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移出学生公寓,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没收其全部商品。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部养宠物,一经发现,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移出学生公寓,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没收宠物。

(五)在营业性或娱乐性场所进行非法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它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正式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由院治安保卫部门强制离校。

第十九条  包庇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职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的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实施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对能主动认错,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

(二)对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学生,视情况适当从轻处理。

(三)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不愿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不愿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给违纪事件调查带来困难者,对检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四)同时犯有多种错误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屡次(含第二次)违纪犯错误者,加重处分。同时有两种违纪行为者,分别裁决,合并处理,执行较高级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所有违纪处分材料由所在学院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所在学院决定并下发违纪处分单,报学工处备案,以学院名义公布。

(三)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报学校备案,以学工处名义公布。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学校名义公布。

(五)对学生违纪处分,学校有权根据需要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六)考试违纪处分按《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612个月的处分期限,具体设置及解除程序如下: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期限内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时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查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立功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如无明显悔改表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延长6个月;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错误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2个月内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查批准,可以解除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记过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错误(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错误(警告处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学校已不足一年的毕业班学生违反纪律者,原则上不适用留校察看;已构成留校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离校仍未解除留校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察看期满经所在学校证明其有进步表现者,按规定给予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业证书;没有进步表现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取消发放毕业证书。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者取消该年度评优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已被评为各类优秀学生者,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及报批过程

(一)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完备,除本人检查外,应有旁证材料。

(二)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所在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在本办法中未做规定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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