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侵害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受教育权、财产权、身体健康权、休息权等受到侵害的;
(二)认为人身自由权、自由表达权、人格尊严、隐私权、通信自由与通信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三)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五)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六)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七)认为学校给予的处分不当,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的机构。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学校督导室。
第五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小组成员:程新文、王立国、郭万春、祁焱华、刘美中、唐军国、罗新兰、甘巍、文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作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试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的申诉案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超过2/3以上出席人数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督导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