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辞退和解聘条例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教职工辞退和解聘条例
武工院字〔2014〕74号
为切实保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职工有下列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之一,予以辞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4.散布错误政治言论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5.言论和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
6.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
7.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9.一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的。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年内被书面警告三次或严重警告两次及以上,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考勤作弊或弄虚作假的;
2.擅离职守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的;
5.工作时间酗酒或醉酒上班的;
6.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它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三、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1.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算旷工一天);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正常调动或工作安排的;
3.与我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或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以上辞退或解聘的教职员工,学校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实施程序
1.由用人单位或人事处根据本条例提出辞退或解聘报告,报分管人事副校长批准;
2.员工接到被辞退或解聘通知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调解仍有异议,可召开听证会听证,由校务会裁决;
3.本条例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4.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员工违规警告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