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教学建设经费管理办法(1)
武工院字〔2014〕81号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教学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促进学校教学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教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湖北省各级部门批准的各项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学校批准的教学建设经费和配套经费、其它渠道争取到的教学建设经费。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学经费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育教学研究经费、教学队伍建设经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费以及其他学校认定适用于本办法的教学相关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学建设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本项目研究或建设直接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费用。设备采购和使用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费用(不高于项目经费的30%)。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具体包括:
1.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费用。此项支出需有专家签名或两位以上经办人签字。
2.劳务费(不高于项目经费的10%):指项目研究或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临时工工资、项目组成员及聘请其他技术人员的补助。
(三)日常公用开支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具体包括: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该费用报销时须出示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中规定的购物明细发票。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对所购买纸质图书,要在图书馆登记入库,并凭图书馆出示的入库单报销。
3.实验材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的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如试剂、药品、元器件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费等。
4.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凡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其中报销。
5.科技查新费: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科技查新费用。
(四)成果出版费:指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等。
三、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采用学院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学院的领导与监督下负责具体的经费预算、支出、报销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教学建设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两周内,会同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并提交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并报承担项目的学院、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经费使用要坚持精打细算,合理开支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教学建设经费应严格按年度计划中预算范围使用,不超支,不跨项目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七条 教学建设经费实行实报实销。报销程序是:费用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第一责任人签字,再按学校现行财务报销程序执行。对于在规定额度内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核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分工和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按学校现行报销程序执行。
第八条 教学建设经费采取“独立建帐、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与挪用,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要充分履行在教学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能,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一个日常性指导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相互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的项目,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四、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学建设 经费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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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