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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25-11-13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目前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

(三)获得本科毕业证,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2.毕业时通过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3.代表我校参加A类竞赛(含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参加湖北省教育厅发布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比赛、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且本人获奖排名在前三名的;

4.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为毕业当年6月1日前);

5.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6.在校期间创业取得突出成绩。

(四)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规定;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有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攻读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各二级学院按照本细则第四、五条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不授予学位或破格授予学位等情况交由相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情况及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等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授予专业和授位门类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编制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评审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高于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发文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名单完成学位授予信息电子注册,并向省学位办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条  对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做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作出后,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提出复核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学位人员的姓名、复核内容、支持复核的具体依据,以及提出复核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等。对提出复核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符合复核要求的复核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三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期起实施。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武工院字〔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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