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促进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我校的财务管理迈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根据《民间非营利企业财务制度》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民办独立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投资方与学院的关系。在为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增收节支、开源节流。
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财务工作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执行,会计业务等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表及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校长审批签署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财务处统一组织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拟定校内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使学校财经活动有法可依,确保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贯彻执行。
(二)负责汇总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严控各项财务收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
(四)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数据。
(五)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学校资产浪费和损失。
(六)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方法。财务处根据董事会批复的预算编制原则,在校内布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调整后的预算草案提交校务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批后下达当年的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任务变更和学校事业计划调整,所需经费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须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校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2、科研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收入。
3、经营收入:指教学、科研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学校资源占用费收入等。
第十六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代收费按年度收取、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备案制度。校内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按规定收费,无备案收费,乱收费的学院和部门,没收违规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并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全部上缴财务处。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各部门上缴收入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校内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必须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包括:
1、教育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等)等三大类。
2、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是指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25% 的发展基金;(二)剩余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六条 按《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是公益非营利机构,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故不对举办者和出资人进行收益分配。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学校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人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的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 学校事业发展及预算执行;包括指标有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等。
(二) 学校收入、支出及利润变化;
(三) 学校总成本、生均成本、总利润、生均利润变化及原因;
(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并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财务分析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财务管理的目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 经济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财务处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起草,经校务会或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执行。院内单位制定的单位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职能处室不得利用职权自行组织创收活动,如果工作需要,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所有收入交财务处核算,按学校的有关创收分配政策分配。
第四十六条 严禁校内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严禁校内任何单位私设账号、收入不入账、设立帐外帐等行为,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所有财会人员应严格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谴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政策法规对财务管理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