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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17-06-02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预算由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定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或教育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等。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培训收入、教学服务收入和科研服务收入。学杂费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培训收入按收费标准和预计人数测算;科研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三)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其他支出。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搞超出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即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国家财政拨款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为防止赤字,对于暂不能列入正式预算的建设性项目可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列入递补预算,下年度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滚动安排。

第二十条 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算机动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董事会批复的预算编制原则,每年11月中旬在校内布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报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在每年120日前,将预算草案提交校务会审查;学校应在每年125日之前批准下达当年的预算。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七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按财务处批准的计划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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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预算经费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预算机动费中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 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通过后,财务处根据董事会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

()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处据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布署学校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董事会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学校财务处提供决算资料。学校财务处对报送的决算资料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决算草案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经校长批准后,上报学校董事会。

第八章  预算考评

第三十七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评:1、部门各项业务费用是否控制在核定指标内,支出合理,符合财务制度规定;2、学生学费收缴率和批扣率情况;                3、能否很好地配合预决算工作完成。考评结果将纳入各部门年终工作业绩考核表,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对于存在未按项目文本运用资金,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经费用途、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运行管理混乱等情况之一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不同,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通报问题,促其改进;2、限期整改;3、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并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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