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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杂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点击: 更新时间:2017-06-05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含学费和住宿费),是为了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杂费缴纳

第一条 学杂费根据政府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按学年缴纳。

第二条 学杂费缴纳时间

1、新生:新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杂费。

2、老生:已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三条 学杂费缴纳方式

1、银行代扣代缴:学生将应交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杂费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

2、银行卡刷卡缴纳:学生直接到学校收费中心用银行卡刷卡缴纳。

3、现金缴纳:学生直接到学校收费中心以现金缴纳。

4、网上自主缴纳:通过校网站的网上自助缴费系统或其他网银形式缴纳。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费缴纳

1、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恢复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2、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从批准转学或转专业的学期起,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3、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所学专业的规定学制交纳学费。

4、本人申请经批准留级的学生,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条 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向学生开具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有关部门必须凭新生的交费凭据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凭在校生的交费凭据办理其本学年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杂费退还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已缴纳的学杂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因休学、停学、转学或因招工、招干、入伍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及自动退学的学生,已缴纳的学杂费按第十条所列标准退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杂费退还须经教务处处长及相关院领导批准《退费申请》办理,由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办理退费手续。

1、本校录取的新生报到后入住学校,但因体检不合格未能完成注册者,退还全部缴纳费用。

2、在正常教学过程中,申请退学、休学者。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每学年按十个月计,不满一月按一个月计。

3、退费时间从学生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欠费处理办法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学杂费学生,由学校财务处在集中收费期结束后,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学工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本学年将不予注册学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纳学杂费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校不承认其此后的学习资格;

3、其后所修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4、不能借阅图书资料,不能使用教学实验设备;

5、不得享有评比各种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如存在欠费问题,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杂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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