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会务及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会务、劳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预算内开支事前申请“先批后办”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发生的会务、劳务,申请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工作需要的原则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应加强控制和审核。原则上,会务经费中考虑参加教育部、厅等行政或业务主管单位安排的工作会议的会务支出。劳务经费指预算内用于有关活动的劳务费(如搬家费等)或专家讲座酬金、新闻媒体记者酬金等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发生的会务、劳务事项,均应事前填写申请单(附后)报批,注明时间、事由、人数、天数等。有会务通知的应粘附会务通知单复印件予以佐证。
第五条 申请单必须由主管校领导签批。如规定负责审核和签批的校领导不在校内时,申请部门可事前电话请示,事后补签。
第六条 申请部门持申请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支手续。
第七条 未经批准,财务处不得办理支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部门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会务、劳务的报销标准和签批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相关的报销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会务、劳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