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 初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政部门法规、条例等相关文件和联盟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类型包括:科研平台专项经费、纵向课题计划经费、横向课题合同经费、学校配套与资助经费等。
第三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各类科研实体、科研平台(研究所、中心、基地等),参照本办法实施专项管理。国家及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分管校领导责任制,对全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 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各学院(部)明确职责与权限,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发展规划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2.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对科研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3.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发展规划处对科研人员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4.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5.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必须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关于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得用于任何福利性、赞助性、捐赠性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的预算或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支出,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组应根据科研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开题至结项前,一般控制在总经费的70%以内,余额在结项完成后根据需要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项目经费到账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所有支出必须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由发规处负责人备签、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有关差旅费的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发规处同意,可按规定报销必要的招待费(含餐费),但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8%(学校资助的经费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
第十三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需与项目经费使用清单一致。购置时先提出申请,经学院、发规处同意后,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办理。项目完成后,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交由资产处统一登记使用。
第十四条 对支出的立项费用、奖金、劳务费等,项目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纳税。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定期向项目组成员公布账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发规处、财务处等共同组成的科研经费检查监督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和项目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经费专项审计、中期检查、财务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并积极配合和接受上级财政与审计部门、基金委和项目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依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课题完成后即应办理结项手续,批准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经费决算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70%作为项目组今后承揽科研项目的预备金。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20%作为项目组科研预备金,其余的经委托方验收并认定为完成,且保修期或维护期满后,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奖酬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